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16703号
关于央央资产清算(山东)有限公司与张元涛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832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张元涛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央央资产清算(山东)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经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同意本院在执行阶段执行到位款项扣除执行费后,将该剩余款项原路退回被执行人,现将被执行人多余款项1870.95元原路退回被执行人划扣账号。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联系人:许东俊 徐宏哲 020-8300712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