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521号
田开任:
本院受理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与被告田开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2024)粤0115民初52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赔偿2000元及利息(利息以2000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1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田开任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赔偿15337元及利息(利息以15337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从2023年11月7日起计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州中心支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田开任、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主审法官:万策 电话:020-83007056
送达人:陈细妹 电话:020-830070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