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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3746号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晴、李敬东、广州弘运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30 17:34:11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民初3746

广州弘运运输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原告民生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晴、李敬东、广州弘运运输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及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转普)等应诉材料。原告诉请判令1、判令被告李晴向原告支付案涉二车辆全部未付租金657757.8元,留购价款200元;2、判令被告李晴向原告支付案涉二车辆逾期罚息(以当期应付未付租金为基数,按每日0.05%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及违约金131551.56元〔按照全部未付租金总额的20%计算〕;3、判令被告李晴支付因追索租金支出的律师费3000元;4、判令被告李晴支付因追索租金支出的保险费;5、判令被告李敬东对被告李晴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6、确认原告对被告广州弘运运输有限公司名下的抵押车辆粤AHQ379AHW681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7、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上述三被告共同承担。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均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不答辩或举证不影响本院对案件的审理。并定于20247月8上午915本院(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12法庭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本院将依法缺席裁判。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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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万策   电话: 020-83007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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