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913号
梁湘怡:
本院受理的原告庄铭智与被告梁湘怡合伙合同纠纷一案,因无法向你方送达,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一、请求判令解除原被告于2022年6月13日签订的《投资分红协议书》;二、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原告投资款100000元、授权品牌费用20000元及利息损失(以120000元为本金,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利息);三、请求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年7月22日下午14时30分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四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黄雪珠、钟晓丽 020-39911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