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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粤0115民初8960号原告熊景洲与被告李勇江、肖镇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时间:2024-04-22 09:35:46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民初8960号


李勇江、肖镇凡:          

         本院受理原告熊景洲与被告李勇江、肖镇凡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现已经审理终结。因你们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们公告送达(2023)粤0115民初89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一、被告李勇江、肖镇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熊景洲支付租金3097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3097元为本金,自2021914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被告李勇江、肖镇凡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日内向原告熊景洲支付物业管理费和水电费5555.9元及相应的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5555.9元为本金,自20231219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三、驳回原告熊景洲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元,由被告李勇江、肖镇凡承担。自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经办法官:张大会       电话:020-83007092

书  记  员:肖艺琪        电话:020-83007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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