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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民初1304号原告汪继霞与被告广东网辉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公告

发布时间:2024-04-19 17:54:3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民初1304

广东网辉科技有限公司:

本院受理的原告汪继霞与被告广东网辉科技有限公司隐私权、个人信息保护纠纷一案,因无法向送达,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民事起诉状副本、证据副本、诉讼须知、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等相关诉讼材料。原告诉请本院判令:1、判决被告向原告披露该条短信的内容编辑者身份信息;2、判决被告删除原告的隐私信息; 3、判决被告说明原告隐私信息来源;4、判决被告向原告赔礼道歉; 5、原告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三十天即视为送达。你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本院定于20247151430分南沙法庭第二审判庭(广州市南沙区金岭北路板头路段)对本案公开开庭审理。逾期不到庭,将依法缺席判决。

特此公告

二O二

 

 

联系人:黄雪珠、钟晓丽 020-39911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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