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3)粤0115执2081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梁晓桐与被执行人梁振标婚姻家庭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民终95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梁振标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梁晓桐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梁振标名下存款1020.37元,现需将1020.37元退发申请执行人梁晓桐。因申请执行人梁晓桐为未成年人无法申请银行卡,现授权其母亲(法定代理人)周桂波代为领取执行款项1020.37元。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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