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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晚报: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出台《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程》—— 破解涉外审判难题 保障扩大对外开放

发布时间:2020-12-24 16:28:11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2020.12.24

羊城晚报 A04版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出台《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程》—— 破解涉外审判难题 保障扩大对外开放

文/董柳 王君

“下面请双方当事人对查明的域外法律发表意见并进行辩论。”日前,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下称“南沙自贸区法院”)开庭审理一宗涉外股权转让协议纠纷案,原被告在庭上围绕该案所适用的美国公司法相关条款法律查明情况进行了激烈辩论。

自2019年广州市范围内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辖以来,类似的涉外案件,南沙自贸区法院已受理两千多宗。经过大量的审判实践探索和经验总结,今年12月,南沙自贸区法院出台《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程》(下称《规程》),瞄准制约涉外审判的难点,针对域外法查明适用问题持续发力,破解域外法查明难题,全力提升涉外审判水平。

畅通多渠道查明路径

破解“找法”难点

随着南沙自贸区、粤港澳大湾区的快速发展,区域内跨境民商事活动日益频繁,涉外商事纠纷需要适用域外法的情形也随之增多,上述案件正是各类涉外商事纠纷中的一件。

该案的被告陈先生是美国内华达州一家娱乐公司的股东,2015年7月与中国国内的李女士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将其拥有的美国公司部分原始股转让给李女士。后二人因协议的履行产生纠纷。

陈先生称根据美国公司法,股权转让变更只需股东同意,在公司章程备注即可,而自己早已将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纳入公司章程附件,并在章程中注明了李女士的公司股东身份、董事身份及持股情况。

而李女士认为,根据中国公司法,股权转让需到国内相关行政部门办理变更登记,陈先生没有登记公示,就是没有完成股权转让。于是,李女士将陈先生起诉至南沙自贸区法院,要求其退还股权转让费。

中外法律规定的差异成为该案裁判的关键点。南沙自贸区法院综合审判庭商事审判负责人孙皓告诉记者,根据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本案应适用美国内华达州的相关法律规定来认定李女士是否已具备了公司股东资格。

那么,美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这一问题的呢?为此,南沙自贸区法院依托与北京融商一带一路法律与商事服务中心的长期合作机制,委托该机构进行域外法律查明,由该机构邀请了一位拥有中美两国执业律师资格的美国法律专家,提供法律查明报告。

报告详细列明了美国内华达州公司法规定,以及州最高法院的判例中对公司股东资格认定的法律标准,明确股权转让必须要登记在公司股权转让代理人保管的股权转让记录中才能产生对外效力。收到报告后,法官迅速组织法庭辩论,充分听取双方对查明法律内容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相应判决。

规范实践标准

“找法”依规程“按图索骥”

域外法查明适用难是困扰全国法院涉外审判的一大难题。除了与专业第三方法律查明机构合作外,南沙自贸区法院不断探索,积极尝试拓展各种域外法查明路径。2019年5月,在一宗涉港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中,首次通过法院聘任的香港专家咨询委员出具法律查明意见;同年7月,在一宗涉港股东知情权纠纷案件中,法官借助香港律政司网站成功完成对香港公司法的查明。以实践探索为基础,南沙自贸区法院及时总结审判经验,出台广州市首个《域外法查明与适用规程》。

“出台《规程》,正是为了着力化解法官在涉外案件审判中域外法查明的难点。目前,我们已经构建法官自主查明+第三方机构查明+专家辅助查明的立体化路径,渠道多了,域外法查明自然就容易了。”孙皓介绍。

2019年1月1日起,南沙自贸区法院开始集中管辖广州市范围内天河、黄埔、番禺、南沙、增城等五个区的一审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审判实务中对域外法准确查明适用的迫切需求进一步加剧。“以往,在一些案件中法官想查明适用域外法,但配套程序不健全,可操作性不强,导致法官无从下手。”孙皓表示,《规程》对于当事人和法院分别作为法律查明主体的情形、当事人委托查明的程序、法院委托查明程序等都进行了详细规定,还对当事人提供域外法的形式、法院对于查到的域外法的认定标准、域外法的排除适用等都进行了相应说明。

在一宗涉台共有权确认纠纷案中,南沙自贸区法院的法官就成功引导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查明了我国台湾地区的相关规定。案件的原被告双方是一对台湾夫妻。2000年左右,男方到大陆投资创业并在广东多地购置房产。夫妻二人对登记在男方名下这些房产的所有权产生了分歧。

“该案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标准问题,根据冲突规范,应当适用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丈夫徐先生曾在庭审中提供了自己从网上打印的我国台湾地区的法律规定。但是妻子王女士对这样的打印件并不认可,认为来源不清,内容不全。于是,我们引导当事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机构查明法律。最终,当事人找到了深圳市蓝海法律查明和商事调解中心进行了法律查明。”案件的经办人、南沙自贸区法院综合审判庭法官张大会说。

无论是对法官还是当事人,该《规程》都具有较高的操作性和实用性,使域外法的查明和适用更加具体规范。可以说,有了这样一份规程,法官心里更清晰,当事人看了也一目了然。保障域外法适用权利

增强国际商事主体投资信心

当前,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各国之间的贸易往来日渐增多。出于尊重契约自由、鼓励跨境投资的考虑,大多数国家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审理相关案件,从而营造平等开放的营商环境。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等法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处理涉外、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时,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其他国家或我国港澳台地区的法律。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案件具有涉外因素,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处理争议所适用的域外法律,也就是法律上说的准据法。

事实上,由于不同国家和地区法律、文化上的差异,商事主体在开展贸易或投资活动时,往往会倾向于选择自己熟悉的法律来解决可能遇到的纠纷,这也有助于当事人对纠纷解决结果形成合理预判。尊重当事人对域外法的选择适用权利,是平等保护境内外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内容,也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体现。但是,如果当事人无法提供域外法的详细内容,法院也无法查明案件应当适用的域外法,该案即不得不适用法院所在地法律即我国的法律。这就使当事人的法律适用选择权失去意义,当事人对案件法律适用和纠纷解决的合理预期亦将落空。

南沙自贸区法院党组书记、院长严剑飞认为,在涉外、涉港澳台案件审理中,充分保障当事人选择适用法律的权利,是法院审判专业能力和司法公信力的体现,展示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自信,也彰显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的优越性。

严剑飞表示,南沙自贸区法院将牢记习近平总书记在“一带一路”倡议中提出的“以共商、共建、共享为原则,以开放包容为特征,以互利共赢为追求,凝聚和平发展的最大共识”,不断完善域外法律的查明与适用,保障当事人适用域外法的权利,深入推进涉外商事审判体系现代化建设,服务贸易投资自由化便利化,营造开放包容、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将法治打造成为南沙自贸区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原文链接:

http://ep.ycwb.com/epaper/ycwb/h5/html5/2020-12/24/content_4_344042.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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