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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时报: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布全市首份《关于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的诉讼指引》

发布时间:2020-10-22 16:26:48  稿件来源: 作者:admin

2020.10.22

信息时报 A12

 

避免“类案不同判”

南沙自贸区法院发布全市首份《关于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的诉讼指引》

信息时报讯(记者 何小敏 通讯员 王君 张志荣) 为统一法律适用和裁判尺度,提升司法公信力,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司法合作,昨日,南沙区人民法院(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发布《关于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的诉讼指引》(以下简称“指引”),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推进法律适用展开了有益探索。

类案辩论 提升当事人合理预期

到法院打官司,在判决没有出来之前,双方当事人往往对最终裁判结果有自己的预期,这种预期又直接影响着他的诉讼主张和策略。而类似案例辩论程序,正有助于当事人对判决结果形成更加合理的预期,从而科学地作出诉讼决策。

根据“指引”,当事人各方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可以向南沙自贸区法院提交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裁判并申请作为类案在其案件审理过程中参照适用。法院在收到申请方提交的类案辩论申请后3日内,会将其提交的材料送达给相对方。类似案例辩论程序一般安排在法庭辩论阶段进行。

南沙自贸区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庭长张志荣介绍,司法实践中,法官、当事人和律师往往会检索类案为自己的法律观点提供支持,也会有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向法院提交案例,但不作为证据,不必当庭质证,也无需送达或告知对方,只作为参考资料,其作用往往是被削弱的。

除了为数不多的指导性案例外,以往对于当事人提交的案例是否可以作为类似案例适用、以何种标准进行认定、具体程序如何、相对方的知情权及相应的答辩权利应如何保障等,这些问题都没有进一步明确的规定。南沙自贸区法院此次出台“指引”,正是将当事人提出类似案例申请后操作和处理程序规范化和具体化。

“指引”明确了类似案例辩论程序的内涵,对程序所适用的案件类型、提出申请的时间、申请方应提交的材料、进行的时间和顺序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

发挥案例作用 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统一法律适用标准的重要性日益凸显,“类案不同判”现象越来越受到社会关注。由于裁判尺度不统一,在以往的审判实践中,时有出现案情类似,判决结果却相差甚远的情况,极易引发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质疑,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司法公信力。

面对这种“类案不同判”的现象,法院该如何破解?司法责任制改革后,在保证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同时,如何最大程度统一裁判尺度?

制定司法解释、发布指导性案例、强制类案检索,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采取各种措施,不断推进法律适用统一。而此次出台的类似案例辩论程序正是南沙自贸区法院推进“类案同判”的一条新思路。

根据“指引”,案件任意一方当事人均可提出申请,在庭审辩论环节引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案例,或申请参考省、市法院类似案件。“指引”还明确规定适用类案辩论程序的案件,应将类案辩论程序所查明的事实写入裁判文书中,并应对是否采纳作为类案适用阐明理由、作出裁决,从而进一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确保裁判尺度统一,做到“类似案件类似处理”,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强化湾区优势 借鉴国际通行诉讼规则

“加强政策协调和规划衔接”是《粤港澳大湾区发展规划纲要》的重点之一,促进粤港澳大湾区制度规则相互衔接,是建设粤港澳大湾区的核心关键。

据南沙自贸区法院党组成员、副院长李胜介绍,香港地区属于普通法系,“遵循先例”是其基本原则,南沙自贸区法院此次发布的“指引”,正是在坚持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案例指导和参考作用,促进与国际通行诉讼规则对接探索。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及指导意见,“指引”将类似案例辩论纳入法庭辩论之中,让当事人提交的类似案例适用申请能够成为诉讼程序的组成要素之一,使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全部都能够在法庭展示和交锋,细化类似案件的认定标准和适用程序,既是落实案例指导制度的要求,也是促进裁判尺度统一、维护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有力保障。

据介绍,类案辩论程序一般适用于新类型、疑难复杂案件或争议较大、法律规定不明且双方均有法律专业人员代理的案件,经一方或双方当事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应的生效裁判文书,由法院决定是否启动类案辩论程序。

原文链接:

http://epaper.xxsb.com/html/content/2020-10/22/content_84092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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