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3)粤0115执8950号
关于东莞准时达物流有限公司罚金一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25)粤刑再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生效判决以及东莞准时达物流有限公司已缴纳的罚金数额,现拟将500000元退发给东莞准时达物流有限公司。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它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主张其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示。
二○二六年五月七日
联系人:李羿盟;电话:020-83007155
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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