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示
(2025)粤0115 执6515 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分行与被执行人吴志怀、徐静蓝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吴志怀、徐静蓝名下共同共有位于广州市南沙区南沙街海裕街3号3102房,所得拍卖款1694160,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16941.6元、支付买受人王天祥代为垫付税费105974.84元、支付被执行人吴志怀、徐静蓝唯一住房租金14400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示。
二〇二六年四月三十日
联系人:李帅、石豪楠 020-8300716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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