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异222号
吴潇、周鹏、滕日凤、黄辉、张细琴、李忠超、中粤饮食管理咨询(广州)有限公司:
在本院执行尹正华与中粤饮食管理咨询(广州)有限公司知识产权合同纠纷一案[(2021)粤0115执9828号]中,申请人尹正华提出追加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因本院无法以其他方式向你们送达本案法律文书,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24)粤0115执异22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内容为:准许异议申请人尹正华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九日
经办人:关庆祥 电话:83007121
送达人:陈绮琴 电话:830072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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