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决定将罪犯田文鸽暂予监外执行的公示
(2025)粤0115刑更3号
罪犯田文鸽,女,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现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因本案于2022年11月24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4年10月31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2025年5月7日,本院作出了(2024)粤0115刑初535号刑事判决,以组织卖淫罪对田文鸽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2025年6月30日,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粤01刑终1007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25年7月7日,罪犯田文鸽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本院于同月9日立案受理,并于当日通过本院官方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满未收到相关意见。本院依法将本案移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组织诊断,组织诊断审查意见为:罪犯田文鸽为妊娠状态,系怀孕妇女。本院委托了广州市南沙区司法局对罪犯田文鸽的社会危险性及对其所居住社区的影响进行调查评估,意见为:其适用社区矫正暂不存在社会危险性隐患,对所居住社区未发现有明显影响,同意其适用社区矫正。本院依法征求了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意见,意见为:罪犯田文鸽的申请符合暂予监外执行规定,建议本院对其暂予监外执行。
经查,罪犯田文鸽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决定将罪犯田文鸽暂予监外执行。
(社区矫正执行地为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至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之日止,哺乳期以一年为限,如妊娠终止或哺乳期满,则妊娠终止或哺乳期满之日为暂予监外执行期满之日;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后尚有余刑的,应及时对罪犯予以收监执行;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4日,折抵刑期4日,刑期自本决定生效之日起至刑罚届满之日止。)
本院于2025年10月9日依法作出(2025)粤0115刑更3号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5年10月13日至2025年10月15日
联系人:胡名态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7037、83007035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五年十月十一日
附:主要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
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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