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关于对罪犯田文鸽暂予监外执行立案的公示
(2025)粤0115刑更3号
罪犯田文鸽,女,汉族,1989年1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8901014323,初中文化,户籍地河南省平顶山市叶县辛店乡焦庄邓沟组。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田文鸽犯组织卖淫罪于2024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25年5月7日作出(2024)粤0115刑初535号刑事判决书,判决田文鸽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宣判后,田文鸽不服判决提出上诉,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25)粤01刑终1007号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移送执行前,罪犯田文鸽以怀孕为由,向本院申请暂予监外执行。
本院经审查依法受理,现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公示期限为3日,公示期间如对本院上述暂予监外执行立案公示有异议,可以通过以下联系方式向本院反映。
公示时间:2025年7月10日至2025年7月12日
联系人:胡名态法官
联系电话:020-83007037、83007035
联系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南沙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
二〇二五年七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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