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执行人员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及时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执行案件信息。执行公开信息的范围及限制严格执行上级法院的有关规定。
第二条 执行人员通过以下方式公开执行信息 :
( 一 ) 送达法律文书、通知、发布公告等书面方式:
( 二 ) 口头告知、电话通知等口头方式:
( 三 ) 互联网 ( 由执行局负责 )、手机、电子触摸屏、传真等电子信息方式。
当事人有疑问的 , 执行人员应当立即作出说明。
第三条 执行人员应当在收案后三日内向当事人告知案件承办人的姓名,联系方式和执行监督电话。执行中更换案件承办人的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第四条 执行人员对申请执行人提供的财产线索进行调查或依职权调查后,应当将调查结果在五日内告知申请执行人;采取查封、扣押、冻结、划拨等措施的,应当在五日内将有关裁定书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
结合本区地域较广、交通不便等实际,执行人员告知申请执行人调查结果应多用书面告知(邮寄)、短信、电话告知(通话记录附卷)等形式,尽量避免申请人多次往返本院。
第五条 执行中委托评估、拍卖的,应当在三日内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摇珠选定的评估、拍卖的受托中介机构。
第六条 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或者中止、终结执行以及审查案外人异议,应当在法律文书中写明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的申请事由、答辩理由、认定事实、法律依据、审查结果和法律救济途径等内容。前款执行裁定书及相关法律文书应向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公开。
第七条 多个债权人申请参与分配的应当举行执行财产分配听证会。执行承办人应报请组成合议庭并做好如下工作:1)提前3天以上通知债权人和利害关系人准时参加财产分配听证会;2)将财产分配处理情况制作《多项债权分配方案》送达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3)应当将执行款物的收付情况告知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
第八条 执行结案应当在三日内将执行结果告知当事人。
第九条 规范“三来”案件(当事人、案外人及有关部门的来信、来电,来访)的督办处理。执行局对“三来”案件的督办处理实行局长亲办,副局长辅办,执行长协办,各层级对上一层级负责制。
第十条 来访。对下列来访,予以分类处理:
1、局长接待日。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一下午 ( 节假日顺延 ) 为局长接待日。
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局长若当场能答复的,当即解决;若不能,则由书记员将其反映的投诉情况记录在“局长接待日登记表”内。局长加批意见后交承办人处理,承办人须在一周内将方案及处理结果报局长。
2、执行案件通报日。每月第二周、第四周的星期一下午为“执行案件通报日” ( 节假日顺延 ) 。
每月执行案件通报日亦是承办人对外接待当事人之日。执行人员在通报日不得外出 ( 除紧急情况外 ), 须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当面将其承办案件的执行情况,如采取了那些措施,做了那些工作,出现了哪些执行不能的情况,对下一步的工作有哪些打算等向当事人予以公开告知和解释。由书记员将通报情况记录在《执行案件情况通报登记表》中。
执行人员在通报日无法参加案件通报的,须事前经主管院长或执行局长批准。经批准后,执行人员仍应通过局领导协调安排人员做好通报日当事人来访的登记工作,并于事后及时与来访当事人取得联系,补做通报工作。
执行人员须在每月的局务会上汇总执行案件通报登记情况。
3、平时来访。对未约定时间来访的当事人,若是反映案件的执行情况,由主管副局长及执行长负责接访;若是投诉反映执行员工作作风的,由局长负责接访;若是找案件承办人反映执行线索的,由承办人负责接待。以上接待人员不得借故推诿。
执行人员接待当事人应当热情、礼貌,耐心解答当事人提出的问题。执行人员不能无故推诿,不能对当事人冷、横、硬、推、拖,发脾气、耍态度,发生争吵。
第十一条 会见当事人应当在本院“执行室”里进行;非特殊情况不准在办公室会见当事人;严禁在家中、饭店和娱乐场所等非办公场所会见当事人。
案件当事人到执行局来访,由门卫电话通知,执行人员接到门卫通知后必须及时到“执行室”接见,不得无故拖延。
第十二条 来电。局领导办公室及内勤办公室设投诉电话,对下列来电予以分类处理:
1、若属一般催办或反映正在办理的执行案情的,由内勤告知来电人承办人的办公室或手机号码;若情况紧急,由内勤负责记录并及时转告承办人。
2、来电反映的若属已结案归档的案件或调离执行局人员曾经办的案件,由内勤将来电时间、案号、当事人、经办人、所反映的情况、来电人联系方式等登记在“三来案件处置表”中,并根据案情需要调卷审查,审查后加批处理意见交综合裁决组处理。承办人须将处理结果在处置表“反馈情况”一栏中说明。
3、来电内容若属一般询问或对某类影响较大的案件进行咨询的,由局长根据己掌握知悉的案情予以答复和解释。
第十三条 来信。对下列来信予以分类处理:
1、纪检监察部门、审监庭转来的督办函件,一律经内勤登记后交局长备案并加意见后转承办人在规定期限内予以答复。此类案件由局长督办。
2、由本院院长、主管院长、上级法院转批的信件,一律由内勤登记立即交局长阅处,局长根据个案反映的问题批示后转各承办人。属院长关注的重大案件,承办人须亲自向院长或主管院长报告,属中院转发并要求回复的案件,承办人须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此类案件由局长、副局长督办。
3、由当事人邮寄、转交的信件,内勤视信件所反映的性质予以处理。若属重复、催办、提供线索等涉及个案的信件,由内勤交承办人阅处;若属投诉内容的信件,由内勤登记后交局长阅处。局长阅处后向承办人了解案情并加以督办。此类案件,局长可视具体情况指示副局长或执行长(组长)督办落实。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的投诉或来访,各级人员均应以耐心细致、不烦不躁的态度对待,不得搪塞应付,冷硬横推。
要严格督办纪律,对党委、人大、政协及相关部门督办案件延期答复或拖延不办的,或未按期向局长书面或口头报告接待日处理情况的,或未按局长批示及时处理解决好投诉事项导致来访人多次(三次以上)来访的,均纳入执行人员的年终考评;对不重视“三来”投诉案件的处理,造成恶劣影响和严重后果,以及对督办、转办要求顶着不办,敷衍塞责的,将予以严肃查处。构成违纪违法的,按照《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行)》和其他有关制度由院有关部门追究责任。
第十五条 立案不足十五个工作日的案件不予通报,并在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执行通知书中明示。
第十六条 本规定中的“利害关系人”指案外异议人、第三人、担保物权人、优先购买权人、其他优先权人以及与案件执行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
第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社会公众”指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以外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