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穗南法〔2022〕36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港澳台
民商事案件庭前事实清理规程(试行)》的通知
本院各部门: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庭前事实清理规程(试行)》已经2022年9月1日审委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2022年9月1日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
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庭前事实清理规程(试行)
为保障和便利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有效提高案件庭审质量及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院的民商事审判工作实践,制定本规程。
第一条【定义】本规程所称的事实清理是民商事案件中,在庭前明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固定既证事实,明确待证事实的程序。
既证事实是指各方当事人无争议的或可根据证据拟初步认定的事实。
待证事实是指各方当事人有争议的需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意见以及证据进一步调查的事实。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法律关系比较复杂,当事人、诉讼请求或者证据的种类和数量较多的涉港澳台民商事案件。
如各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适用的,亦可适用于其他民商事案件。
第三条【期间】事实清理期间为起诉状副本送达之日起至事实清单异议期届满之日止;如当事人提出异议的,则至事实修正清单送达之日止。
第四条【告知指引】法院应及时向当事人提供《事实清理指引告知书》,当事人应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前按照指引提交书面材料,包括证据、证据目录、书面质证意见。
被告如提出反诉,应提交反诉状,并按照指引一并提交证据、证据目录等相应的书面材料。
第五条【清理形式】举证期限届满后,法院可视情况选择以下方式进行事实清理:
(一)径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书面材料;
(二)组织当事人进行庭前证据交换后一并审查书面材料;
(三)指导当事人自行组织证据开示后一并审查书面材料。
第六条【事实清单内容】法院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进行事实清理,制作事实清单并送达当事人,内容包括:
(一)诉讼请求;
(二)既证事实;
(三)待证事实。
第七条【当事人异议权】事实清单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当事人可针对待证事实部分补充证据,也可以遗漏事实或者既证事实认定不正确、待证事实需进一步明确为由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事实清单后的7日内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在前款规定的异议期内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确认事实清单的全部内容;仅对部分清单内容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确认未提出异议部分。
当事人超过前款规定的异议期限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根据异议内容确定是否采纳。
第八条【举证义务】当事人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同时提交相应证据。在异议期间未提交证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当事人在异议期间有正当理由不能提交证据的,可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法院可视情况适当延长举证期限。
第九条【事实修正清单】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书面异议后,可按照以下方式修正事实清单:
(一)以本规程第五条规定的方式进行,制作事实修正清单并送达当事人;
(二)针对异议内容径行组织法庭调查,并在笔录中记载事实修正清单内容。
第十条【开庭审理】事实清单送达各方当事人后,当事人未在第七条规定的异议期内提出书面异议的,应当及时组织进行庭审;提出书面异议的,法院向当事人送达事实修正清单后应及时组织进行庭审。
庭审时对当事人无异议的既证事实不再组织法庭调查,可仅对待证事实部分组织法庭调查。
如当事人在庭审中针对待证事实再次提交证据,或者对修订的既证事实有异议并提交证据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并根据证据对认定事实的作用确定是否采纳。
第十一条【惩戒】当事人未按照本规程指引进行诉讼,且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可视情况处理:
(一)当事人庭审中无正当理由再次提交新证据的,属于逾期提交证据,法院应审查确定是否采纳,并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规定进行处罚;
(二)当事人在庭审中陈述与事实清理期间陈述不一致的,应说明理由;故意做虚假陈述妨碍民事诉讼的,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程由本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程于2022年9月1日起开始施行。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综合办公室 2022年9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