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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解纷】关于共同建立广州市涉金融机构民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协议——金调委协议

发布时间: 2024-05-29 16:57      信息来源:      阅读次数: 799


关于共同建立广州市涉金融机构民事纠纷

诉调对接工作机制的合作协议

 

甲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乙方:广州市金融消费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金调委)

为优化地区营商环境,有效化解金融机构民事纠纷,充分发挥金融行业社团组织的协调作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全面推进金融纠纷多元化解机制建设的意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诉调对接工作的规定》的精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金调委就广州市涉金融机构民事纠纷诉调对接工作达成以下协议:

、建立工作联络机制

为方便沟通、交流、合作,双方指定工作联络人负责诉调对接工作。其中,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联络人:张朝晖 ,联系电话:     。金调委联络人: 林伟涛 ,联系电话:      。其他法院的联络人指定后另行告知金调委。

二、建立诉调对接机制

广州市两级法院受理的一、二审案件中涉及金融机构且适宜由金调委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均可建议、引导当事人同意委派、委托金调委调解;其他金融消费类纠纷,经与金调委协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亦可委派、委托金调委组织调解。具体对接方式如下:

(一)诉前委派调解对接

1.一审立案前,当事人同意委派调解的,人民法院可委派金调委组织调解,人民法院应将《委派调解建议书》《委派调解函》及起诉材料等委派调解材料移送金调委。

2.金调委自签收人民法院移交的委派调解材料之日起三十日内完成调解(双方当事人同意的,可以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六十日)。

3.诉前委派调解结束,金调委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并在调解结束后日内将调解结果以及相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进一步处理。

(二)司法确认

1.金调委接受人民法院委派调解的案件或金调委自行组织调解的未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金调委均可以引导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调解协议进行司法确认。

2.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金调委应当告知其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非诉讼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的工作规程》之规定提交《司法确认申请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调解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当事人身份资料等相关材料,并告知当事人在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三)诉中委托调解对接

1.人民法院审理的一、二审涉金融机构的民事案件,在审理过程中,经各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委托调解的,可以委托金调委调解,人民法院应将《委托调解建议书》《委托调解函》和相关材料移交金调委。

2.人民法院委托金调委调解的案件,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期限为 十五 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期限为 七 日(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延长的,适用普通程序的调解不得超过三十日,适用简易程序的调解不得超过十五日)。调解期限自金调委签收人民法院移交材料之日起计算。

3.达成调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并制作调解书。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裁决。

4.委托调解结束后,金调委填写《调解情况登记表》备案,并在 七 日内将调解结果及有关材料移交人民法院进一步处理。

三、建立线上调解平台

金调委、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共建线上调解平台。

1.广州法院多元化解纠纷平台(即广州法院ODR平台)已试行使用,金调委可积极引导当事人使用广州法院ODR平台进行线上调解。

2.金调委亦可引导当事人使用自行搭建的调解平台或者其他线上平台进行线上调解,并探索将金调委平台与广州法院ODR平台实现互通、共享。

四、建立金融纠纷案件信息通报交流机制

双方按照“信息共享、讲求实效、互通合作”原则,建立金融纠纷案件信息通报交流共享机制,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定期交流各自工作范围内有关金融纠纷相关信息资料。

1.及时互相通报调解衔接工作情况,金调委定期向人民法院报送《调解案件情况登记表》。

2.金调委接受法院委派、委托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未能达成调解协议继续诉讼的,法院如需调取相关材料,金调委应予以配合。

3.人民法院审理不履行经金调委调解达成的协议(指未经司法确认的情形)而提起诉讼的案件,案件审结后,人民法院应及时将裁判文书复制件发送给金调委。

4.人民法院在对金调委调解案件达成的调解协议进行审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有关建议应及时通报金调委。

五、本合作协议适用主体范围包括广州市两级法院及金调委。本合作协议一式两份,自签订之日起施行。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人签字:                 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