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与被执行人周银军保险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359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银军、陈火新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周银军名下存款1471.95元,现需将被执行人存款1471.95元退发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因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禅城支公司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的下属分支机构,根据银行保险监管部门的监管要求,没有独立的收款账户,现授权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代为领取执行款项1471.95元。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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