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思琪与被执行人赵朝钢、何华侵权责任纠纷一案,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民终164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赵朝钢、何华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吴思琪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赵朝钢、何华名下存款共36949.78元,现需将36949.78元退发申请执行人吴思琪。因申请执行人吴思琪为未成年人,现授权其法定监护人林桂梅代为领取执行款项36949.78元。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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