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示
(2024)粤0115执恢240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宝珠与被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富隆疏浚工程有限公司、陈来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人同意将被执行人陈来富名下位于江门市新会区会城城西二路大云新村西13座501以第二次拍卖起拍价296000元折抵等额债务,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协议书》,司法拍卖辅助费=拍卖款*1%,最高不超过50000元,拟向广东省拍卖行有限公司网络司法拍卖辅助费296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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