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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115执14512号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4-11-15 14:45:30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4)粤011514512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许南海、钟彩平责令退赔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穗南法刑初字第210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款5400需退发给被害人彭梅香,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陈奕衡、陈宇洁;  联系电话:020-83007140

本院地址: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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