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14512号
关于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与许南海、钟彩平责令退赔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穗南法刑初字第21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款5400元需退发给被害人彭梅香,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五日
联系人:陈奕衡、陈宇洁; 联系电话:020-8300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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