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11189号
关于申请人陈上金与被执行人邬其涛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922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邬其涛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陈上金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故将已划扣的案款1009元退回给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zdqz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四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