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告
(2024)粤0115执16713号
关于江海文与何世贤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15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何世贤应向申请执行人江海文支付金额合计5304.08元。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何世贤将案款汇入本院账户,申请执行人江海文确认被执行人何世贤已履行完毕。在将本案标的5304.08元退发给申请执行人江海文,收取执行费50元后,本案已确认执行完毕,现拟将本院账上剩余款项221.8元退回被执行人何世贤,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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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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