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7015号
关于佛山市恒九缘珠宝有限公司与麦俊洲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北海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北海仲字第3-5077号仲裁裁决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麦俊洲应向申请人佛山市恒九缘珠宝有限公司支付金额合计37969.44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被执行人麦俊洲银行存款27894.17元,收取执行费314元,剩余执行款27580.17元退付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佛山市恒九缘珠宝有限公司已注销,因此本院将该款项发放至佛山市恒九缘珠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龙梅银行账户,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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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送达人:吴振鹏 电话:020-8300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