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20396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何明与被执行人黎国、胡游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黎国名下位于越秀区广仁路4号新楼213房,所得拍卖款1103872元,此外本案另扣划黎国银行存款62207.94元,本案总计执行到位款项为1166079.94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买受人胡剑钊垫付税费33116.16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李帅、郭小洲 020-83007130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