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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粤0115执恢141号案款发放公示

发布时间:2024-10-25 10:34:43  稿件来源: 作者: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2021)粤0115执恢141号

 

关于邹珍与陈婵、卢冠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陈婵名下位于佛山市禅城区郊边一路2号二座1720室,成交价248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款项如下: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2020)粤0106执24954号执行款6433.31元、诉讼费13930元、财产保全费2770元、执行费50元,合计23183.31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执12633号执行款3278.52元、执行费50元,合计3328.52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执2103号执行款3792.3元、执行费50元,(2020)粤0111执1535号执行款1126.85元、执行费50元,(2020)粤0111执2104号执行款4721.89元、执行费50元,(2020)粤0111执4336号执行款25288.07元、执行费295元,(2020)粤0111执9492号执行款561.14元、执行费50元,合计35985.25元;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20)粤0111执7080号诉讼费196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邓志东、石豪楠  020-83007063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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