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13460号
关于申请人广州黔宇华商贸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韶仲裁字第108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广州黔宇华商贸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裁决所确定的义务,故将剩余的案款235.96元退回给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zdqz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三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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