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杨磊与郭志豪、邓陈勇人格权一案,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1347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志豪、邓陈勇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杨磊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案件过程中,被执行人郭志豪向本院多缴纳案款2.59元,现将被执行人多缴案款2.59元退回被执行人郭志豪。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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