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3)粤0115执11001号
关于申请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王兆辉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163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王兆辉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同意保留被执行人2024年1月份至9月份的最低生活保障费用,故将已划扣的案款11700元退发给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zdqz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六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行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