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14362号
关于梁泳仪与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太阳升村民委员会、广州市南沙区横沥镇太阳升经济联合社行政非诉执行一案,广州铁路运输法院作出的(2024)粤7101行审6195号行政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在执行过程中,本案案款16918.93元需退发给案外人梁伟雄,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向本院提交相关证据材料,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十月十四日
联系人:陈奕衡、陈宇洁; 联系电话:020-83007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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