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11741号
关于申请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与被执行人陈洁琼、郭光国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91民初1945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陈洁琼、郭光国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由贸易试验区南沙分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本案执行申请,故将已划扣的案款16192.6元退回给被执行人陈洁琼。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zdqz
二〇二四年十月九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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