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郭宗炎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5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宗炎没有履行退赔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款项189845元,现拟向被害人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退发189845 元。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 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十月九日
联系人:许东俊 徐宏哲 020-83007128
地址: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港前大道北99号
关于郭宗炎犯诈骗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5刑初33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郭宗炎没有履行退赔义务,本院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款项189845元,现拟向被害人广州市南沙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局退发189845 元。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 日内向本院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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