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执20711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广州市东越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李松公证债权文书执行一案,本院于2024年8月8日依法扣划李松公积金存款526025.52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兴业县人民法院(2023)桂0924执7号案126940.52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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