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示
(2023)粤0115 执恢639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滨与被执行人刘小伟、李玉青、张元浩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申请人同意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江浦东路51号碧玉豪庭鸣翠苑地下车库001号汽车位、002号汽车位、004号汽车位、006号汽车位以变卖拍卖起拍价128000*4=512000元折抵等额债务,按照《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财产变价处理的若干规定(试行)》、《网络司法拍卖辅助工作协议书》,司法拍卖辅助费=拍卖款*1%,最高不超过50000元,拟向广东同伦拍拍科技有限公司发放司法拍卖辅助费512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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