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11301号
关于林建能与郭志勇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36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郭志勇应向申请人林建能支付金额合计10085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执行到位10085元款项,现拟将该款项退付申请执行人林建能,因申请执行人林建能的银行账户无法使用,因此将该款项发放至其配偶黄敏华,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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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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