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7617号
关于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与叶征富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56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叶征富应履行向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支付金额合计27297.39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划拨了被执行人叶征富银行存款5064.61元,收取执行费50元,剩余执行款5014.61元退发给申请执行人,因申请执行人凯枫融资租赁(杭州)有限公司已于2024年6月3日变更为凯枫二手车交易(杭州)有限公司,因此本院将该款项发放至凯枫二手车交易(杭州)有限公司银行账户,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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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经办人:吕本超 电话:020-83007180
送达人:吴振鹏 电话:020-830071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