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5552号
关于申请人贵州大佳利贸易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筑仲调字(2023)078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贵州大佳利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将剩余的案款103元退回给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q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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