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3)粤0115执14895号
关于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实验区南沙分行与黄海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粤0191民初5333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向法院多缴交了执行款1399.77元,本院根据被执行人黄海辉提交收款账户确认书,拟向被执行人黄海辉发放案款1399.77元。社会公众对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放案款如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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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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