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09)南法执字第821号
关于何垄与谷礼福、吴剑升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拟将执行款41874.94元退发给申请执行人何垄的法定代理人何烈炳。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主张其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日
联系人:钟锐青 电话:020-83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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