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4385号
关于申请人广西桂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长仲裁字第872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广西桂物燃料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裁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将剩余的案款280元退回给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zdqz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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