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告
(2023)粤0115 执9032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曾熙雅、曾培芳、曾秋娴、华海林追偿权纠纷一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向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收款账户佛山市嘉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管理人支付192692.21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联系人:李帅、郭小洲 020-83007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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