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1781号
关于申请人周焕燕、周桂珍、周桂妹与周锡祥、周锡洪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3)粤0115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周锡祥、周锡洪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周焕燕、周桂珍、周桂妹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依据已生效的(2023)粤0115民初1510号民事判决书判项,现将案款58907.82元退发给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zdqz 二〇二四年九月六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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