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6144号
关于申请人重庆青竹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韶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韶仲调字第114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中铁五局集团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重庆青竹供应链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将已划扣的案款570元退回给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示。
z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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