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1)粤0115执275号
关于陈海龙与叶财雄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叶财雄向本院申请保留其及其抚养家属生活必须费用,本院拟保留被执行人叶财雄及其抚养家属2024年2月至2024年7月的生活必须费用1400元/月×6个月=8400元。根据相关规定,现将案款发放情况进行公示,如有异议,案件当事人或其他案外人可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主张其对有关财产享有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四日
联系人:钟锐青 电话:020-83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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