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恢445号
关于深圳市擎天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与汪浚洁、刘艳、广州市宇浚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乾追偿权纠纷一案,广东自由贸易区南沙片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粤0191民初525号民事判决书、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执异225号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汪浚洁、刘艳、广州市宇浚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乾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深圳市擎天柱汽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经本院执行,被执行人汪浚洁、刘艳、广州市宇浚晟物流有限责任公司、王乾均已履行完毕所有义务。现本院需将划扣被执行人王乾账户剩余的案款4983元退回给被执行人王乾。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示。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九日
联系人:许东俊 钟锐青 020-830071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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