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粤0115执1268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绮文与被执行人广州富立鸿地产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3)穗仲案字第6055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广州富立鸿地产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陈绮文申请,本院依法立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执行到被执行人广州富立鸿地产有限公司名下存款98833.66元,现需将98833.66元退发申请执行人陈绮文。因申请执行人陈绮文年事已高,没有国内收款账户,现授权其女儿梁燕华代为领取执行款项98833.66元。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告之日起3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
二○二四年八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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