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11282号
关于南京施琅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广州南沙区恒昌文化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以(2024)新0106执70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请求提取本案案款552178.18元。经合议,本院将本案案款552178.18元依法退发给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如对上述案款发放有异议,可自公告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提出或不提出的,本院将按上述公告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吕本超、梁梓琪;联系电话:020-83007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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