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4)粤0115执10015号
关于申请人罗锦辉与被执行人李镇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粤0115民初1141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李镇标未履行上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罗锦辉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将多扣划的案款5001元退回给被执行人。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zdqz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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