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示
(2023)粤0115执15374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九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自贸试验区南沙支行与被执行人张丙华、张凤然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已拍卖被执行人张丙华名下位于白云区新市镇汇侨路47号1101房,所得拍卖款16740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条、五百一十六条的规定,拟支付龙敏代为垫付税费50220元。现向全社会公示,如有异议的需在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异议,逾期提交或不提交的,本院将按照上述公示内容发放案款。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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