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公 示
(2022)粤0115执17497号
关于申请人广州市南沙区兴梅涂料店与被执行人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粤0115民初820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上海通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权利人广州市南沙区兴梅涂料店申请,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申请人表示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上述生效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故将已划扣的案款7948元退回给被执行人上海京汇美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如对于上述款项发放有异议,可在本公示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提出。
特此公告。zdqz
二〇二四年七月十九日
经办人:许东俊 电话:020-83007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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